甘孜日報 2017年09月07日
翁姆女士:有位顧客在我飯店里喝了點酒,去上了三次廁所,摔倒了三次,并且第三次把玉鐲摔壞了。她要求我們賠償。事發(fā)時地板上沒有水,也不滑。請問這種情況我飯店是否需要賠償?
法官解答:如果您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則不必賠償。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關鍵要看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而您也訴說地板上沒有水,也不滑,可見其摔倒的原因是因為其喝酒的緣故。但如何摔倒,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可能是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如果您店里面有監(jiān)控,則是爭議解決的有利證據(jù)。
總之,在您飯店易發(fā)生危險的區(qū)域設置提示牌,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一旦發(fā)生意外,是法律規(guī)定免責的必要條件。同時,安裝攝像頭,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有利證據(jù)。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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