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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二十九)

甘孜日報    2017年09月18日

    擁措女士:我入住某小區(qū)已經3年了。當時是全款買的房子,由于開發(fā)商的問題,一直到現(xiàn)在還辦理不了房產證,多次協(xié)商無效。我想知道通過什么法律途徑能解決問題?謝謝。

    法官解答:開發(fā)商逾期辦理房產證,可選擇協(xié)商或訴訟的方式,根據(jù)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來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

    首先看你們所簽訂的合同中對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約定,您可據(jù)此要求對方按約定履行。

    其次,如果雙方簽訂的房產合同中沒有關于房產證辦理的相關約定,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您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而對于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線郵箱:

    43216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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